2011年5月20日金曜日

量刑条文全加上“权贵适当通融”不就结了吗?

  我很反感有些人,本来中文说得好好的,却时不时蹦出一句英文来。

  ——中国前外长李肇星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上诉的一个都没有,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条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无一丝一毫周旋空间,只要不是白痴就不会上诉。悔罪的倒是一大堆,失足的老中青纷纷表示肠子悔青了,以后打死也不酒后开车了。听得出,那都是真心话,多好的效果啊!就在这形势一片大好之际,最高法冷不丁来个"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

  醉驾入刑,那是醉驾成了社会大毒瘤后逼出来的,是人民群众千呼万呼始出来的,是立法机关正式批准了的,百姓叫好,被制裁者心服口服,从此后,开车前喝酒成了最最激烈的思想斗争,一般而言就是干脆滴酒不沾。大口吃肉可以,大碗喝酒免了,醉驾酿成的悲剧大为减少。如此境界,应该算刑法的最高追求了,你这一改,不管专家们怎么绕,百姓都会认定是给权贵放水预留后门。联系到诸多涉案金额以千万计、上亿元计的贪官被免去死刑,我建议以后各刑法条款统统加上"权贵适当通融,最终判决以嫌疑人活动能力为准"。

  最高法未必是以放水为出发点的,但执行结果肯定是大批放水。每当听到"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就是下面老执行歪了"时,我都会反驳说:"不能被很好执行的政策就不是好政策!"。酒精浓度是可以准确测定的,"情节的轻重"则给醉驾者周旋和法官放水预留了巨大空间。本来就是酒后驾车者多,酒后驾车又出事毕竟是极少数,与其坐牢,不如出点血,反正也没压死人,一叠钞票砸过去,能有几个不晕的?你的脑袋瓜不是能抗震吗?找重量级的人物出面行不?多砸点钱行不?我丝毫不怀疑有铁面无私的执法人员,只不过现实生活中,完全油盐不进的极少。

  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一经发现,都构成犯罪,坚持下去,结果就是开车前不喝酒。不喝酒会影响健康吗?会死人吗?常有女同事说我在单位抽烟,我说我巴不得市政府早点出台公共场所禁烟令,不但省钱,还可能晚点死。我爬山的两三个小时内是从不抽烟的,那是国家级森林公园,有明明白白的禁令,在山上时,即便冒出了抽烟念头,零点几秒就会自动消失。也有极少数人不顾禁令在山上抽烟,这样我就更不能抽烟了,因为如果谁不小心引发了森林大火,刚好有人举报说见过我抽烟,我不得冤死!我的酒量不差,就是酒后容易脸红,就因为这一点,我在外面很少喝酒。酒后驾车被逮后要坐牢,能有几人还坚持在开车前喝酒?都不酒后驾车了,"监狱人满为患"不就成了伪命题吗?

  故宫赠送的锦旗上的别字都有专家出来辩护,最高法的解释自然会有一大帮专家"护院",兹列举如下,看看他们的辩护能否站得住脚:

  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陈泽宪:

  因为醉驾属于轻罪,因此特意做此规定(指"变更强制措施")。这种做法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评:是否醉驾有酒精浓度为据,案情简单,具备快诉快判基础。司法实践证明,至今没有一个相关冤假错案。

  宣东律师:

  醉酒驾驶发生的严重后果让全国人民对醉酒驾驶深恶痛绝。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在执行上如此迅速,我前所未见。"宣东认为,对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

  评:积极惩处醉驾也算负面现象吗?

  卢建平教授:

  现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这是符合逻辑的。

  评:醉驾条款本来执行得好好的,新的解释要宽谁严谁,一目了然。

  阮齐林教授:

  中国的刑罚本身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情节显着轻微的案件不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具体的醉驾入刑标准,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实践和摸索。

  评:"醉驾入刑"后的司法实践出现严重问题吗?没有,肯定确定一定。

  阮齐林教授:

  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评:这段话每句都似是而非,懒得评。

  对于新出的关于醉驾的自由量裁和宽严相济解释,我用两句话总结:1、最高法未必有这个解释权;2、对"李刚"们羡慕嫉妒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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