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木曜日

中国人“一日三餐”将被外资掌控?

  前中国人"一日三餐"的食品不断被外资掌控,从上游种子种植、小麦收购、面粉加工,到中游食品制造,再到终端流通,都出现外资势力扩大的趋势。随着外资加速渗透,中国食品领域会被外资完全掌控?

  近几年来,国内人士这个担忧就没有停止过。在我国粮食出口受到严格限制后,凭着外资的强势能量可能直插中国大陆腹地,通过持股、并购等控制中国的粮食种植、收购、农产品深加工,进而控制整个中国的食品行业。然而,情况不但没有丝毫改变,甚至国人越担忧问题越大。良种业是粮食生产的命门,然而却绝大多数被外资控制,社会人士不但奔走呼吁;邦吉、嘉吉等四大国际粮商收购了中国70%以上的停工企业,"从此中国的大豆市场受制于四大粮商";"四大粮商控股或参股金龙鱼、福临门、鲁花等主要品牌的局面……我们中国粮油85%都是外资。"近日,全球最大的食品集团雀巢公司正洽谈收购中国最大的糖果生产企业徐福记国际集团,这将是今年以来雀巢在中国发起的第三次并购行为。正如报道中所言:从去年以来,外资在国内发起的食品领域内的并购、收购案比以往更加多,而且在收购频率密集、收购所涉及的范围也更加广和深。

  从此也可以看出外资的精明之处。中国的最大潜力在于13亿人口的市场。而中国人"一日三餐"的消费类市场不仅是一个潜力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国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无选择的消费购买的市场。可谓潜力中的最大潜力市场。只要掌控住、垄断住这个市场,躺着睡大觉利润都会滚滚而来。外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占领、控制中国人"一日三餐"消费市场,足以看出其高明之处。

  然而,一边是外资"暗度陈仓",另一边却是中资企业要么恶性竞争,利润越来越薄,生存越来越困难;要么受房地产暴利、各种投机市场诱惑,纷纷弃实业而投身其中,结果让精明的外资看到了漏洞、钻了空子。这也暴露出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巨大问题。如果不出所料,外资控制中国国人"一日三餐"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取得垄断地位后,为了获得垄断暴利,必然控制"一日三餐"消费品定价权。这就相当危险了:不但国人维持生存的吃喝消费品价格被外资控制,而且中国通胀与否都将被外资掌控,这将彻底危及到中国人的生存生活,危及到中国经济乃至国家安全,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最近两件事情也许是一个提醒:一是四月国家发改委以散布涨价信息、引发部分地方抢购为由,对联合利华开出了200万元的罚单,5月联合利华日化产品就宣布涨价,我国日化商品已经被四大外企控制,共同涨价国人基本无可奈何。二是中国经济网《我财经》栏目特约评论员、中国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张捷在谈到猪肉价格上涨时指出,高盛养的猪快出栏了,有关猪肉的一些事情就发生了,这些容易让人联想到背后资本运做的痕迹。这些可能主观猜测成份大一些,但给国人"一日三餐"安全却是一个警示。

  国人"一日三餐"决不能被外资掌控。当务之急是理顺产业结构,遏制容易投机炒作行业比如:房地产、资本市场等各种投机市场的暴利,使得中资企业安心做实业。必须加强对外资垄断倾向的监管,保护本国企业不被恶意收购。我十分担心出现这样一个现象:在中国大陆最后只剩下国企和外企两类企业。那么,中国将完全进入垄断权贵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将被彻底摧毁,根本谈不上经济活力,百姓将大祸临头、真正遭殃。要以《反垄断法》为利器,坚决打击事关国人生计的行业垄断行为。同时,必须给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税收、收费等方面创造一个宽松环境,真正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与外资企业平起平坐竞争。

在钓鱼岛赢得尊严 才能在南海赢得尊重

  ——从《钓鱼岛应成东亚"模范摩擦海域"》社评说开去

  主要内容发表于《东方早报》2011-07-18 ,副标题为笔者所加。

  2011年7月4日,杨洁篪在与日外相会谈中重申"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杨外长关于钓鱼岛主权的表态,是坚定的和不容商量的,是符合中国国家根本利益的。可近日有媒体(2011年7月9日《环球时报》)发表"社评"却主张钓鱼岛应成东亚"模范摩擦海域",认为,"钓鱼岛在国际上属于争议领土","它的未来归属是存在变数的","中国宣示对钓鱼岛的主权,并不意味着中国就能实现这一主权"。文章还称"中国保钓行动的实际效果"是"保持并强化了钓鱼岛主权在国际法和世界舆论层面的争议性"。文章在钓鱼岛的主权关系的表述上显然与杨外长不一致,其关于将钓鱼岛变为"模范摩擦海域"的建议也显得书生气十足,如果不是作者词不达意,其正面意思没有表达清楚的话,笔者觉得有必要就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争议"及其背后的战略意义,谈点个人的想法。

  一读到"钓鱼岛应成东亚'模范摩擦海域'"构想,我就忆起20世纪前半叶的中日关系史,想起"九一八"事变后的"李顿调查团"。

  1931年9月18日,日本挑起"九一八事变",随后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三省大片土地,战火延伸到平津一带。

  这时蒋介石对此次事变的应对政策接近上文作者提出的将东北建成"模范摩擦"区域的设想。面对日本侵略,蒋介石不是积极地组织抵抗而是要强化中国东三省主权在"国际法和世界舆论层面的争议性"。为此,他于1931年底向国际联盟提出"申诉"。

  面对蒋公的"申诉",日本方面的回应是在《国联调查报告书》(1932年10月)出炉前,不是强化而是尽量弱化其侵略行径"在国际法和世界舆论层面的争议性"。1932年3月1日,宣布其傀儡政权"满洲国"成立,1934年又将伪"满洲国"改称为"满洲帝国",在全世界面前明示其占领整个华北的野心。

  1935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满足日本在河北建立"模范摩擦"区域的要求,与日本签订了《何梅协定》和《秦土协定》,使中国丧失了河北大部分主权,将察省主席宋哲元撤职,二十九军撤出察东地区,成立察东非武装区。由此中国又失察哈尔主权。

  即使如此,日本人还嫌国民政府没有达到"模范摩擦"的标准,9月,日本侵略华北驻军司令官多田骏发表声明,公开鼓吹华北五省在日本的指导下"联合自治"。10月22日,日军在河北香河指示汉奸、地主和流氓成立"县政临时维持会",发表"自治宣言"。11月25日,日本侵略者唆使国民党滦榆区行政督察专员殷汝耕在通县成立"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不久改称"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宣布"脱离中央自治"。11月,日本侵华战犯土肥原到北平向二十九军军长、平津卫戌司令宋哲元提出"华北高度自治方案",要求宋哲元限期宣布"自治",否则日军将以武力攻取河北、山东。

  南京政府为了让中日间"摩擦"更为"模范",于12月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指派宋哲元为委员长,由日方推荐着名汉奸王揖唐、王克敏、刘燮元、曹汝霖等十余人为委员。此后,日本人又得陇望蜀,组织大小汉奸在平津"游行",要求"华北五省独立"。

  至此,中国人民对蒋介石对日一味让步的政策已忍无可忍,这样便激出了逼蒋抗日的"双十二事变"和由此形成的抗日统一战线。

  但日本人对此"摩擦"回应得一点也不"模范",1937年7月7日,挑起"卢沟桥事变"。侵华战争由此全面展开。

  中国人忘什么也不应该忘记中国近现代史,不应该忘记八年抗战。大概和平时期太长的原因,有些中国人真的把那段历史忘了,忘得没有是非了。我们要索回强盗抢走的中国人自己的家产,这在我们有些人眼中却成了有"争议"的事,中国人索回家产的义举则被有些人要求在"摩擦模范"范围内行事。这样的"要求",让中国人痛心,让日本右翼高兴。

  事实上,在今天日本右翼看来,不仅钓鱼岛,甚至台湾也是"属于争议领土"。2010年7月26日,即将赴任的日本新任驻中国大使丹羽宇一郎在东京记者会上直白表示,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台湾是中国不可分领土的一部分"的主张,日本的立场只是"理解并予尊重",并未直接承认,今后日本对此问题仍然坚持同样的态度。7月27日晚,日本驻华使馆的新闻官向环球网记者郑重表示:日本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一切态度都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此一立场从未改变过。

  我们知道,现在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是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11月26日发表的《中日联合宣言》。那么,被中国视为核心利益的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日本方面在这几个文件中是如何表述的呢?

  我们先看第一份文件。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是中日三个文件中最基础性的文件,凡九条。关于中国和日本主权范围的确认,文件第二、第三、第五条认为: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在第二条中,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第三条中,日本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在这两条中,日本方面有意义的承诺是"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这样写的: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

  关于台湾,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是这样规定的: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2]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后记者招待会上曾解释说:"《开罗宣言》规定台湾归还中国","我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3]但我们如果仔细查一下《开罗宣言》就会发现,大平正芳在此通过偷换概念而回避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实质性立场。

  如果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的说辞可以表达日本放弃在台湾权利的含义,但现在日本建交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不再是《开罗宣言》中所说的"中华民国",并且日方也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这时日本再以波茨坦第八条搪塞台湾主权归属问题,显然就不合逻辑了。尽管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政府宣布:"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蒋条约》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4],但日本方面在《中日联合声明》中还是刻意规避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只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只是理解和尊重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政府重申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尽管日本与台湾当局实行了"断交",但并不能由此推导出它法律上承认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由此必然产生的逻辑是,日本方面"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不包括台湾的,日本与中国建交的主权关系只限于中国大陆,日本方面废除在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日台条约》,不与台湾发生正式的官方关系并不是基于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而是基于"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的表态。关于此,当时与大平正芳共同签署《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外长黄华在其回忆录中认为: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充分理解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问题的立场,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是"以间接的方式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笔者认为,日本方面只是"充分理解和尊重",既没有直接承认,更没有"间接承认"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他只是承认了《开罗宣言》确定的"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的立场。这实际是"两个中国"隐喻式表述。若一定要从积极意义上看,日方的这个表述只是明确承认了台湾不属于日本,日本放弃在《马关条约》中获得的对台湾的所有权利。但对于当时已为战败国的日本而言,这是一个没有意义但是必须有的法律表态。[5]如按此逻辑继续推论,日本迄今也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东北的主权予以直接承认,因为按开罗宣言规定"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试想,如果有朝一日,日本人如果提出在台海,继而在"满洲"建立中日"模范摩擦"区域,想必这篇文章的作者也不便拒绝,因为这二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今日日本右翼一刻也没有忘记推倒毁灭其"大东亚共荣圈"美梦的雅尔塔和平体系,而要做到这点,与19世纪70年代一样,其突破口还是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今天日本在钓鱼岛的"项庄舞剑",意在台岛。1874年日本第一次出兵侵略台湾,就是1872年吞并琉球后的逻辑结果。今天日本在中国钓鱼岛列屿,进而在春晓油田与中国的争夺,本质上是为了逼近中国台湾。今天中国如果在此海域失去起码的原则,那日本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台湾,接踵而来的必然是中国东海制海权的丧失。这一点,"台独"大佬李登辉看得明白,2003年10月25日,他在为"李登辉学校"上课时表示,依照历史,钓鱼岛既不是台湾的,也不是大陆的。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是从1971年开始的,以前没有人说钓鱼岛是属于中国大陆或是台湾的。

  由此看来,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之争本质是台湾之争,在目前台海两岸分离,祖国统一任务时不我待的历史时刻,根据历史经验,失去钓鱼岛,接踵而至的就将失去台湾。也就是说,中日关系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钓鱼岛。因此,钓鱼岛问题就不是可用一般的领土对等互换原则来解决的主权问题,而是事关中国主权底线,因而是没有任何后退和不容商量余地的主权问题。中国清朝和蒋介石时期对日本无底线的让步所引发的日本全面的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其起因均源于中国失去琉球群岛的主权。如果说19世纪日本侵略台湾的企图是以1872年10月15日吞并琉球开始,以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结束,那么,21世纪台湾的命运也必将从中日不能搁置的钓鱼岛主权"争议"开始,而以争议的结果而确定。

  今日中日之间的争执再次从钓鱼岛列屿升温,日本再次触及中国的底线,中国人应当如何面对呢?

  前事不忘,后人之师。近代以来中日交往的教训就是:"喂猪不可驱虎",相反,进行积极的斗争却是与日本这样的国家保持良好关系的必要条件。1894年日本为打开东亚"难局" 发动甲午战争,次年便占领中国台湾。随后日本即东进与美
国争夺夏威夷。1897年6月16日,美国和夏威夷在华盛顿签署合并条约。日本派舰前往,美国海军则严阵以待,不惜武力坚守东太平洋的安全底线,结果日本自讨没趣,主动撤回对美国的抗议。此举让日本明白并从此不敢再犯美国的太平洋安全底线。1939年日本试图北上入侵苏联,苏联在诺门坎陈列重兵对日本予以迎头痛击,自此,日本放弃北上侵苏战略。现在日本在钓鱼岛问题再及中国底线,经验告诉我们,在这一地区,如果我们还要幻想搞什么"模范摩擦海域",那么,1895年和1937年的中国就是前车之鉴。相反,如果借鉴1898年美国在夏威夷、1939年苏联在诺门坎与日本斗争的经验,遵照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开展最积极的斗争,我们不仅能象今日美国、俄罗斯一样与日本保持友好关系,还能为21世纪的中国赢得伟大的前途。 1955年,中国在万隆会议上赢得亚洲人民的尊重,是从朝鲜战争的胜利开始的;同
样,我们要在南中国海赢得那里的国家和人民的尊重,也得从中国在钓鱼岛赢得尊严开始。

逐步矫正世贸组织的不平等条款

  从7月5日在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中专家组报告初裁失利,到15日世贸组织终裁中国诉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胜诉,短短十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体系令中国国民一悲一喜。而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应对贸易争端的悲欢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又折射出了世贸组织内部成员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

  在理论上,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到现在的世贸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各国人民福利,其条文开宗明义以无差别待遇为基本原则,各成员方理当享有一致的权利;事实上各成员方享受的权利并不平等,老成员方和新加入成员方之间存在一定落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接纳新成员方要取得老成员方认可同意,有关条款规定新成员方入世需取得世贸组织153个成员中2/3多数票赞成,但迄今世贸组织一直奉行所有成员协商同意的做法。这样,在与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谈判时,老成员方通常都会提出一系列的条件要价,不仅覆盖外经贸领域,还越来越多地延伸到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制度领域。这些条件要价往往采取对新成员方享受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权利施加额外限制的形式,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新成员方的不平等待遇。中国入世谈判之所以从1986年到2001年末历时近15年之久方才完成,"谈得头发都白了"(朱镕基语);俄罗斯入世谈判之所以已经历时18年仍未结束,关键就在于这是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的博弈。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十七条(WTO成员的保留)等条款就是比较典型的不平等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准许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令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倍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此次中国在原材料争端中初战失利,关键又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规定中国原则上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尽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证供应国内工业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剥夺了中国的这项权利。

  世贸组织新老成员之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利益冲突,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在二战之后数十年中陆续独立,而关贸总协定在二战结束后不久便成立了,23个原始缔约国多数是发达国家,且发达国家始终掌握着世贸规则发展演变的主导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经济霸主地位,防止本国被"赶超",他们对申请入世的新成员施加种种限制,不足为奇。即使新老成员同属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利益未必完全重叠,在本国市场、出口市场、外资来源等方面存在竞争关系,老成员也常常会抓住申请入世的关口"卡"新成员一把,以求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

  墨西哥当初迫使我国同意墨方对进口中国产品征收特别关税至2008年以换取墨西哥为中国入世放行,这种做法连欧盟委员会也难以接受,在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10月初,欧盟委员会贸易代表卡尔·法尔肯贝里就在墨西哥呼吁该国尽快取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税,回到世贸组织通行规则的轨道上来。在极端情况下,某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将自己在第三国市场竞争中的失利也归咎于中国之类竞争力较强的新成员。中国入世前后,墨西哥政府提高经营税率导致外资大举撤离并转向中国,2002年上半年墨西哥对美出口下降近10%,当时该国经济部长德韦斯竟然打算向世贸组织起诉中国"偷窃"其出口市场和外资。

  西式代议制民主政体通常会增强世贸组织老成员"卡"新成员的内在动机,因为在现代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的"游戏规则"下,在贸易争端中寻找外国替罪羊从来就比不无痛苦的内部结构调整更受政客们青睐,原因是前者可以立竿见影,后者迁延时日也未必能够收效。西方经济大国、特别是美国的单边主义作风更使问题激化。当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23条确定了通过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商和包括其它缔约国的多边协调解决争端的基本精神,后来又逐步发展起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的第一起申诉就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1948年9月9日,在关贸总协定第二届大会上,美国拒绝与古巴进行任何磋商,就在大会上强硬地要求古巴立即无条件纠正限制纺织品进口的新规定,并要求大会同意它采取报复措施。所幸的是,大会拒绝了美国的无理要求,决定建立工作组处理这一纠纷,从此确立了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模式,至今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所沿用。

  对于一个尚不掌握国际经贸规则主动权且迫切需要外部市场的后发国家而言,为了给本国外经贸创造更加平稳可靠的发展环境,在总体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接受少数不平等条款,忍受一段时间对自己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局部限制,毕竟全部得到比得到大部分好,得到大部分比什么都得不到好。但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永远忍受对自己的不平等条款,大国尤其如此,这就需要新成员在入世之后积极参与新的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通过推动建立新的、更公平合理的规则,逐步矫正、替代原有的不平等条款。